重庆方言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查看: 2142|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把握刑事诉讼之以审判为中心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5-3-28 15:38:1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我们应笃初慎终,临深履薄,既须尊重、支持人民法院作为审判中心的严正而权威的诉讼中心地位,也要认识和把握各个动态的程序,从而正确理解、把握侦查、起诉阶段的中心问题。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一时成为实务探索和理论研讨的热点。的确,包括典型如民事、行政诉讼,甚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商事仲裁等在内的广义的裁判类社会活动都证明了以审判为中心的作用和地位。在这些诉讼活动中,原、被告人身、财产等权利在不妨碍诉讼活动依法进行时,是不受原、被告彼此特别是公安、检察、法院干预抑或制裁的。

    刑事诉讼则不然,刑诉始于公安机关、检察院、国安部门对罪案的侦破,对犯罪嫌疑人的抓捕,其间嫌疑人罪之有无,是抓是放,费时费力费思量。继而审查起诉再究罪之有无,是否退回补充侦查,决定起诉与否,也非眉头一皱须臾之间;之后至定罪量刑的审判阶段,辩护人罪轻、无罪的辩护意见,罪证确凿与否的核实,量刑轻重长短的考量等也须经诉辩攻防和审判者深思慎取及经年累月一审或并二审而得出结论。在这样一个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诉讼程序里,如果立案侦查抓捕犯罪嫌疑人的罪证确凿,措施得力,那么,延至审判,对犯罪分子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持续的限控与剥夺就没有问题。但若被立案侦查、破案抓捕、移送起诉的是一个清白无辜者,那么,作为最后防线的法院就难能迅疾实现及时的正义。故而,所有参与侦、控、审环节的工作人员均需正确理解以下问题:其一,是否充分尊重保障了人权。惩罚犯罪、保护人权是刑事诉讼制度并重的价值,不是非此即彼,此消彼长,一阶段应保护,一阶段可忽视。如不在立案之时、抓捕之初,起诉的关口审慎对待,而把罪之有无、刑之轻重一味传递交由开庭审判评价认定,不该逮捕羁押的已然抓了关了那么久,就会重现宽进严出,抓人容易放人难的痼弊,公民人身权利可能受侵害;其二,分工与负责能否都落实。第一枚纽扣很重要,而哪个阶段是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第一个纽扣呢?刑事诉讼活动的终点、重心、中心固在审判,但关乎自由、财产与幸福等的侦、诉、审三大阶段却应然必须各有中心与重心,与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一样,也应让侦查者抓捕,让抓捕者负责,让起诉者审查,让审查起诉者负责,责无旁贷。这是社会公正的要求,刑事法律的前提,刑诉活动的逻辑常识,因为一盏灯不能照亮所有的屋子,没有可解决一切问题的工具。只有侦、诉、审对各自负责的诉讼阶段真正负起责来,才能对全程和终点负责,对公民法人合法权益负责,使每个当事人在每个刑事案件的侦、诉、审各诉讼阶段都及时、切身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眷顾。其三,对冤假错案须各守其责、全程防控。佘祥林、赵作海、张氏叔侄等案的形成似在于最终宣判,但包括念斌、呼格吉勒图案甚至最近在美国沸沸扬扬的弗格森枪击案、警察锁喉致死案都在启示、警示我们冤错之因实肇于侦查、抓捕阶段的疏忽与主观乃至刑讯逼供等非法侦讯方法,接着因审查起诉阶段对侦查结论的惰性依赖和粗心偏信而使错觉、失误、误判得以发酵并传递。但凡侦查阶段扎实取证,认证分析、容许律师及时会见并虚心听取律师意见;但凡审查起诉阶段认真核实证据,充分论证分析,重视辩护人观点,就不会贻误纠错时机;但凡能在审判阶段聆音察理、公听并观,认真吸纳控辩双方有益见解,一些冤假错案就会被筛查出来,而不致谬误浸淫传染审判阶段,落笔于白纸黑字的判决,促成错案,铸就冤狱。

    罪之有无、人之捉放的问题存在于刑事诉讼各阶段,全程看、看终局,回答这个问题在于审判。但一个人是被抓捕还是听其自由,在负责立案、侦破、抓捕者心目中是一个亟需审慎对待、仔细预判的中心问题;在起诉追究刑事责任者心目中,这同样是一个必须认真对待、细心研判的中心问题。

    不管是侦查阶段的工作内容还是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内容,他们与作为审判这一中心的人民法院要审清判明的内容虽有时序先后、轻重缓急和内容多少的差异,但并没有实质区别,执法、司法者们从事诉讼工作的思想精神实质是趋同的。所以,我们应笃初慎终,临深履薄,既须尊重、支持人民法院作为审判中心的严正而权威的诉讼中心地位,也要认识和把握各个动态的程序,从而正确理解、把握侦查、起诉阶段的中心问题。俗语云:“谁的孩子谁抱”,其理自足。在公民权利保护的诉讼理念指导下,“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解决好三个阶段的中心任务,担当起三个阶段的法律责任,进而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才能使阳光司法成为常态。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Baidu

手机版|小黑屋|联系我们|重庆方言网

GMT+8, 2024-5-2 11:35 , Processed in 0.171875 second(s), 17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